南京法律顾问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公司法务合同纠纷金融证券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一、以租抵债与买卖不破租赁能否共同主张?

一、以租抵债与买卖不破租赁能否共同主张?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执行机构一般作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或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租抵债并转移占有,不论是在合同上,还是在转移占有上均无瑕疵,因此,在后的所有权不能主张废除租赁权。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取得不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则是出卖人的债权人主张租赁合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而撤销租赁权,如果是原出租人在出租合同里的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则撤销权是承租人的原合同相对人即出租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承租权的取得有什么问题,除非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致使以租抵债的合同无效,在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新出租人都无权采取措施对抗在先的承租权,其最多只能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取得以租抵债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二、买卖不破租赁成立条件是什么?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综上所述,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在经济状况比较差的情况下会提出以租抵债,用租金来抵扣债务。这样,双方建立的就不是正常意义上的租赁关系,也就不能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办理。以后一旦房屋被买卖或者法院执行,承租人要腾出房屋。



相关文章:

·?新员工入职流程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仲裁律师多少钱?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盘按揭服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