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法中,在第三条明确增加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在"第五章 救济措施也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对无过错一方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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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通奸”?

"同居”与"通奸”?

在新法中,在第三条明确增加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在"第五章 救济措施也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对无过错一方的救济。

二、宥恕问题

新法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为法定离婚理由,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宥恕问题及其效力,这将导致了一个人只要一旦实施过上述行为,则将终生被置于离婚过错方的境地。

三、遗弃之解释与问题

新婚姻法在总则里增加规定了一个宣言性的禁止条款,个人觉得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关于遗弃问题刑法解释的也相对比较清楚,这顶多也就算是作与刑法上相同的理解。--新婚姻法既然将遗弃规定作法定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则婚姻法上的"遗弃”是否即为刑法上的遗弃罪之"遗弃”却没有体现,实为遗憾。

四、分居问题?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离婚的法定要件。--"感情不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相当难以证明的东西,因此,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仅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否就足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五、财产制的疑问

新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而分别财产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应当是较原婚姻法有较大的改动。但是却分别在两个条文里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就看不出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分别财产制为例外,还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外。--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争议财产,恐怕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这样一来在涉及婚姻财产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上,法律的随意性就大大增加,不但难以服人,而且容易导致各地执法的尺度不一。

六、人身之强制执行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对探望子女的判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新婚姻法前和后区别主要体现在财产分割、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离婚的理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等。婚姻法的修订不仅增强了对婚姻的保护,而且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不仅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更加规范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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