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顾问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公司法务合同纠纷金融证券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该规定为举证期限内,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该条规定的“确有困难”应限于客观障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指因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原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例如,因山洪、地震、战争等原因交通中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异地取证等情况;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等。

二是当事人具有客观上不能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形,主要是指需要勘验、鉴定、评估、审计才能证明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属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亦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相关文章: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我国的言词证据特点是什么?

·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

·只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据,是否无效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怎么办?

·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司法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录音证据怎样才有效

·司法鉴定结论错误的处理对策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网